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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洪彩,高级律师、浙江省功勋律师(第二届、全省5名)、浙江省优秀辩护律师、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丽水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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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宜直接充当城市房屋拆迁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04 14:28)    点击:389

  为促进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多城市近些年都成立了以政府为指导的或政府直接参与的拆迁公司或机构。而在拆迁过程中,因为一些政府部门严重违法不断引发群体性纠纷,政府也因此屡屡成为被告。

  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地方政府直接参与拆迁工作现象较普遍。如杭州市在该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浙南的青田县为旧城改造,成立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董事长是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董事分别是计委等单位的正职负责人,监事为审计局、纪委和财政局领导。松阳县也成立了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县建设局局长兼任法定代表。

  政府到底该不该直接充当拆迁人?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政府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充当拆迁人,因为按照现有法规政策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职能是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裁决和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拆迁。

  他说,政府可以以机关法人的身份成为建设单位,进而成为拆迁人。不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只能对城市建设进行规划,对拆迁活动进行管理。

  法律上已明确规定政府不能充当拆迁人,但这种行为在现实中为什么还是频繁出现呢?据记者了解,许多地方政府除了法律意识不强外,还有这样的考虑:一是政府的参与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政府比一般的赢利公司更为百姓着想;三是体现了政府经营土地,开发商经营房地产的思路,从而能实现土地最大的价值。

  但是,政府的直接介入却带来了种种弊端。据一些群众反映,由于政府直接充当拆迁人,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地位不平等,从而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杭州居民席传喜对此深有体会。他家170多平方米的住房在1998年因为杭州市的旧城改造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因与拆迁人杭州市吴山地区开发指挥部未能就安置地段、面积等达成一致意见,他就拆迁裁决提出了行政复议,接着又诉讼至一审、二审法院,但均遭败诉。席传喜现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诉。

  席传喜说,政府参与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地位不相等,协议不成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裁决。这样做的结果是,即使很多被拆迁人感觉不公,也只能选择服从。

  浙江省人大的一位姓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府行政命令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强制性,在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有可能会受利益驱动,导致拆迁的随意性。政府的补偿和安置对拆迁户不利时,拆迁户往往投诉无门。

  律师方洪彩认为,目前许多城市的旧城改造都是由建设局独资设立的诸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这种公司作为拆迁人跟建设局作为拆迁人没有两样。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人、裁决人几乎是同一主体。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拆迁,一是很难做到公平,二是即使公平了,在老百姓心目中也会觉得不公平。

  据了解,很多拆迁户表示更愿意与实施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拆迁相关事宜。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民事主体完全有能力在公平的、等价的基础上自行开展各类民事行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采取直接行政干预手段。他们呼吁: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不宜直接充当拆迁人。(完)

  新华社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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