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洪彩,高级律师、浙江省功勋律师(第二届、全省5名)、浙江省优秀辩护律师、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丽水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方洪彩律师曾荣获多种荣誉称号:1987年1月,全家荣获全国《金鱼杯家庭法律知识赛》一等奖,颁奖大会上他曾代表所有获奖代表发言;1991年,他被评选为“浙江省优秀辩护律师”(全省十名);《试论绑架犯罪》、《主动交代被发觉犯罪之我见》两篇论文分别荣获浙江省第一、二届律师论文比赛二等奖,他在论文中提到的“增设绑架罪”及有关自首的一些观点与后来出台的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吻合。另外,他在《浙江法制报》、《律师与法制》、《丽水日报》上发表过多篇文章,还在《丽水日报》法制版开辟过法律咨询栏目。2014年,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功勋律师”称号(第二届、全省五名)。2015年,浙江法制报和处州晚报分别以“无罪辩护专家”、“方洪彩: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的标题,全版报道了方洪彩律师的详细事迹。 方洪彩律师是1978年恢复高考后考上的大学生,1986年以326分的成绩考取律师资格。1990年始先后担任丽水市律师事务所及浙江处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略通俄语。1995年被浙江省律师协会聘请为第三届国内经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业务开始于1982年9月。三十多年来,先后为原丽水市人民政府等6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为企业经理依法经营出谋划策。他承办过1000多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曾为5名被告人洗刷杀人罪名,其中周恒胜等三被告人故意杀人案历时六年,最终均被宣告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最近几年也办了许多成功案件,其中:为戴某某逃税案尽职辩护,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使戴某某无罪;而丽水学院徐某某等人的贪污案,他作为同案犯许某某的辩护律师,认真审查了检察机关起诉的220684元贪污总额(需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向法院提供了该法院原来审判过的两个刑事案例,主张对于该贪污款中的绝大部分数额都应该参照原来的判例定性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莲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仅认定贪污3830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谢某非法买卖枪支案,公诉机关起诉买卖枪支6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需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受委托后他认真阅卷,发现谢某有自首情节但公诉机关没有认定,审判阶段提出被法院采纳,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缓刑3年6个月。另外,莲都区某行政村由10名村党支部书记及村民委员会主任等双委干部,因采砂未事先报批涉嫌非法采砂犯罪,一审法院对10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吴某某来找他,他看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吴某某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吴某某即委托他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其他9名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与他分析的观点一致。最后,该10名被告全部被免于刑事处罚,收到“一人辩护,十人免刑”的可喜效果。……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对冤、假、错案具有特别敏锐的鉴别力。 方洪彩律师经常引用《孙子兵法》“自古知兵非好战”这句话告诫当事人:“纠纷最好解决在法庭之外,不到山穷水尽,千万不要法庭相见。”但对于必须经过诉讼解决的纠纷,他会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为他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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