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良贪污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6-04 14:29) 点击:642 |
钟国良贪污案1、钟国良贪污案: 起诉书指控钟国良(水阁乡企业办公室出纳员)将生猪罚款373.28元、砖款1500元、市财政局春节预拨款1800元、借款利息300元,伙食经费、运费230元、代纳税金款1000元,共计5203.28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我接受委托以后,发现代纳税金款1000无、生猪罚款373.28元系代他人暂时仲保管之款,借款利息300元系根据承包合同产生之款,春节预拨款1800元系一笔无需做帐之款;嗣后,又根据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进行认真分析,分别从款项性质,有无利用职务之便及过错责任等方面论证其中3473.28元不能计为贪污款,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辩护观点,仍然认定钟国良的贪污总额为5203.28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回访时,钟国良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我支持了他的要求,使他依法上诉。87年4月3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我再次担任了钟国良的辩护人。审理后,合议庭采纳我的辩护意见,认定生猪罚款、市财政局春节预拨款、借款利息、伙食经费、运费及代纳税金款共计3473.28元不属于贪污款,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钟国良有期徒刑一年。 2、徐珍连滥伐林木案: 徐珍连系黄村乡下郑村经联社社长,86年底时,下郑时因装电灯缺少资金,将村属山林承包给刘××砍伐,村委会与其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超伐杉木53.5 m3 ,公诉机关指控徐珍连和承包人刘××构成滥伐林木罪。我接受委托后,多次到乡、村调查,结果发现:(1)徐珍连虽系经联社社长,但根据村委会工作分工,该村山林由村委会主任分管;(2)发包合同上的印章为“下郑行政村村委会”,不是“下郑行政村经济联合社。”(3)在发包过程中,徐珍连仅仅是一般参与人员,既非领导,也非直接责任人员。在此基础上,我提出“徐珍连无罪”的辩护观点,审理结果,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分”之判决,被关押了十个月的徐珍连终于被释放回家过年。 3、张帆抢劫案: 被告人,在91年2月23日下午以讨债为借口,向朱根法强行拿取现金30元,当张帆再次伸手去摸钱时,朱根法向大街逃跑,在泗洲楼弄口又被张帆拦住,朱根法逃进“中山”小吃店内,张帆又追进店内,两手抓住朱根法的双肩,用膝髁头猛顶朱根法的腹部,致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建议按刑法第150条第二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处罚。我在法庭辩论时,抓住“取得30元钱时未实施过暴力,致朱根法重伤时未抢钱”这一情节,辩深、辩透,最后抛出张帆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观点,赢得了审判人员的支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帆定罪量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