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案 心 得 体 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6-04 14:30) 点击:2094 |
办 案 心 得 体 会办 案 心 得 体 会 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 方洪彩 一、案情简介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夜,丽水市遂昌县琴圩乡苎埠洋村经济保管员周呈贤被人用刀杀死,刺杀刀数达七、八刀,周呈贤代销店店堂及其儿子卧室的箱、柜之锁被撬,另在离现场不远处的吴有志屋前的一座小木桥头发现一顶周呈贤家中的蚊帐。 二、辩护亮点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我受被告人周恒胜亲属之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嗣后,我即认真查阅该案卷宗,复印摘录了案卷材料共327页,同时,会见了周恒胜。经仔细分析,我认为起诉书指控周恒胜组织策划及参与共同杀人证据不足,原想在开庭时将自己的辩护观点充分阐述,但中院没有依法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我出庭辩护,开庭时我出差在外,未能到庭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出差回来后,我一方面对法院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我出庭提出异议,并在开庭后的第四天撰写了长达29页的一审辩护词,并分发给审判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辩护观点为“认定被告人周恒胜组织、策划及参与共同杀人证据不足”辩护意见亮点是: A、一审辩护: (一)抓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中对杀人凶手、杀人过程的自相矛盾之处,原是起诉书对周恒胜的指控。 (二)抓住三被告人的口供中前后之间相互之间的互相矛盾及经常翻供之证据,否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 (三)根据案卷证据,提出8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供合议庭分析参考。 B、二审辩护 (一)针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杀人动机深入分析。一审认定的杀人动机一是“为了争夺村里的经济大权,欲想撤掉周呈贤村经济保管员的职务但未成;二是“为了村里1000元水利款的使用问题与周呈贤发生争吵”。但一审判决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即周恒胜是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同案犯汤其炎是村党支部书记,凭他们俩个人的权力,要想撤掉周呈贤村经济保管员的职务易如反掌,何需杀人?再则该1000元水利款属于大小村之间的利益之争,也无需采用杀人手段去解决。 (二)抓住同案犯汤樟美“夜里划船渡江”回村作案的供述及证人证明他“仅会划一点船,不太熟练”的证词,联系乌溪江水库有500多米宽,数十米深这一事实,推断汤樟美不敢夜里划船回去杀人,以否定汤樟美参与杀人及证明对周恒胜、汤其炎杀害周呈贤的证词为假。 (三)恳切请求二审法官慎之再慎。在辩护词尾部提出:共同杀人可谓弥天大罪,对于一个真正的凶手,那是死有余辜,但假若被判者不是真正的凶手,对于被判者固然受害一生,而对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也不能不算是一件终生遗恨的憾事,请求慎之再慎。 三、经验总结 回顾整个辩护过程,我感到以下几点值得发扬: (一)阅卷必须仔细,摘录务必全面。 承办此案我共复印案卷材料327页,阅卷前后三次:第一次通阅,第二次边阅边摘,第三次核对摘录,经过商、摘、核,终于发现该案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缺陷。 (二)发现关键口供,核实不容忽视。 阅卷过程中,我发现三被告人中的汤樟美工作单位为琴圩乡企业办公室,他口供中有“夜里划船渡江”参与杀人及“有点会划船”,“不太熟练”之内容,我就觉得有必要去了解一下这条“江”究竟有多少宽,以便识别该被告人口供的真实程度。到了现场一看,这条所谓的“江”就是乌溪江水库,从乡政府到受害人村需要渡过的江面有500多米宽,水域最深处有数10米,对于一个“划船不太熟练”的人,即使白天划船过江都难,夜里岂能办到?于是,我用照相机拍下了乌溪江水库的江面,作为证据提供二审给法院,并提出疑问。对此,《不起诉决定书》的承办检察官,最近跟我聊起此案时,就再三强调到这一疑点。 (三)面对冤假错案,要敢于坚持真理。 阅卷之后,我已发现这是一个冤案,但庭审辩论机会已失,如何履行辩护职责?我毫不犹豫地采用补交辩护词等方法阐述辩护观点。一审判决后,立即为被告人周恒胜撰写上诉状,二审时,仅收了50元的律师辩护费即投入二审辩护。二审判决未下达前,多次赴省高院与经办法官交换辩护意见,当得知时任刑庭庭长的王幼璋副院长曾为此案作了阅卷摘录几十页时,我震撼了,更坚定了我作无罪辩护的信心。二审发回受审的裁定上达后,一审法院迟迟不审,我又再三催促重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后,我又坚持与检察机关联系,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终于迎来了《不起诉决定书》。 四、社会影响 一个偏远的小山村,一位开代销店的村经济保管员被人杀害了,而且被捅了七、八刀之多,该新闻本已震动全市公安机关经过一年多的侦查,终于找出了三位犯罪嫌疑人,该三位被告人身份又十分特殊。周恒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汤其炎为村党支部书记,周恒胜之岳父;汤樟美为周恒胜的妻舅,乡企业办公室主任。这一结果比前者更为引人注目。三被告人被收审后的第十二年,《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三。被告人的杀人冤情得以昭雪,使广大群众更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之神圣与公正,对于坚持原则与公正执法的法庭和检察官,也深深地受到了人们的爱戴。 五、题外话 1、一审辩护活动因法院原因未能到庭发有辩护意见,但庭后认真履行了辩护职责。在一审判决书上该不该给我列名?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王策来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中辩护人列名问题争议》一文中的观点,应给我列名。 2、冤案撤销了,但受害人的子女却因此而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此类损失国家是否要给予某种补偿。 3、对于导致冤案发生的有关人员是否应该受到某种处罚,对于那些因此案而立功升迁的人员是否应该给予撤销相应荣誉与职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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