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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洪彩,高级律师、浙江省功勋律师(第二届、全省5名)、浙江省优秀辩护律师、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丽水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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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讨债方法概括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27 11:38)    点击:238

  常用讨债方法概括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自从实行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体制的思想指导下,国家一步一步地逐渐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有权独自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另外,除了一部分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物资以外,企业的供、产、销基本上全部交给了企业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再加上企业的人事、用工自主权,现在企业的活力大大加强了,国家所赋予企业的权力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尽管如此,企业仍然同政府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改革使得政府机关比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宏观上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调控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供、产、销过程,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整个地区或者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像各级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银行的信贷政策、税务部门的税收等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企业的业务主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就更紧密。企业不仅在制订生产计划、技术革新、开创新产品等具体业务方面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等还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地负有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义务;当企业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生产经营不合理,甚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上级主管部门同样又有权对企业进行整顿,有机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为。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经济业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或者法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既负有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服务的义务,又享有对企业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他就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所拥有的特殊的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

  讨债人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行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三角债”的追讨困难相当大,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自己是一个系统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主管,那么此时他如果请求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务迅速得以清偿。比如某市化工行业两个公司和一个工厂之间的数百万元“三角债”彼此拖欠了几年,后来由化工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几天之内便互相清债。

  需要提醒讨债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才拥有这种权力。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明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合同。如果债务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债务,他就很可能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服教育“洗耳薛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帮助、服务来者不拒,乐于接受,面对上级管机关要求履行债务一事则搁置一边,不予理睬。对这种债务人就应当寻找另外的最有效的办法。否则,讨债人难以达到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最好是指导它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由于我们国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持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表现还很严重,相当多的时候债务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债务人开脱责任,因为对债权人和讨债人而言,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

  总之,讨债人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际其讨债目的时,最好是先调查一下主管机关的情况 ,摸一摸主管机关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事,弄明白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讨债人,这些调查了解对讨债人正确地判断形势从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讨债人如果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了解,理想主义地认为国家机关就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讨债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成了白费心机。

  2.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债权人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与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付款,如果银行需要****户人讨款或****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不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 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种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讨债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讨债任务很有帮助。因为可以说在我国的企业不论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收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之后,企业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频繁,所以,讨债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因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讨债人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而通过银行则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达到讨债的目的。当然,银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讨债人的请求,答应帮助讨债人催讨债务的。讨债人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也决不是举手之劳、唾手可得。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讨债人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讨债人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讨债人在争取银行的支持工作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帮助讨债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现实经济往来当中的债务合同,多数都是双方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当中,债权人转让技术给债务人,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提供转让费的义务,同时他也就享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获取转让费的权利,同时他也就负有提供转让技术的义务。债务的义务,双方是对等的。再比如在期货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在上述两种情况当中,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另一方就可推迟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双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如果转让也即受让技术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转让费,那么转让技术的一方就可推迟出让技术的时间,这样,受让一方就实际上没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也不能获得使用技术的利益。直到受让的一方如数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技术的一方,转让的一方才将技术出让,这就叫做抗衡。在现实讨债案例中,运用这种方法讨债成功的还不少。

  这种利用经济抗衡讨债的办法,有些讨债人称之为“自动电话”原则。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自动电话,因此,人们从来都不会打自动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讨债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债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借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讲好债务人(租赁人)必须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债务人(出租人),如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某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三天,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即带着租金找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半天。再如,某一著名饮料厂曾与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规定公司天天派人催饮料厂送货,却不见他们支付货款,对此,饮料厂始终不给公司送去一瓶饮料。后来了解,该公司是一个有名的赖债公司,很多饮料厂都曾上当,只有这家幸免,可以设想,如果该饮料厂也同其它的饮料厂一样,被某公司一阵假话所迷惑,稀里糊涂地先将饮料送到公司去,几万元货款将不知被拖到什么时候。

  有一点要特别提醒一下讨债人和债权人,那就是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时,要特别注意掌握好分寸。

  掌握好经济抗衡手段的适用范围。一般说来,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说得明白点,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方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等租赁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商品互易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就承担某种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有相应的某种权利。比如某钢铁公司曾在其自销钢材产品的一部分与某电冰箱厂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电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相应数量的钢材。电冰箱厂在交付电冰箱之后却享有获得钢材的权利,钢铁公司在得到了电冰箱之后也就负有向电冰箱厂提供钢材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与之对抗。这就以电冰箱厂钢铁公司的互易合同为例,合同规定电冰箱厂应当先行供应钢铁公司电冰箱,然后钢铁公司再向电冰箱厂供应钢材,如果电冰箱厂不先行供应冰箱,则钢铁公司完全有权不供应电冰箱厂钢材。直到电冰箱厂供应电冰箱后,方才供应钢材。采用这种针锋相对的抗衡方法,对钢铁公司来讲完全是合法,既不违 约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但是,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不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采用经济抗衡手段,即不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采用抗衡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某一债务中欠债不还,而债权人却在双方的另一债务中进行以牙还牙地对抗,债权人就跟债务人一样,其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债权人也将因此而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再以电冰箱厂钢铁公司为例,如果我们彼此之间不是签订的互易合同,而分别是两项买卖合同,即钢铁公司用钱向电冰箱厂买冰箱,而电冰箱厂同样也用钱向钢铁公司买钢材。如果钢铁公司先行支付了购买电冰箱的货款而电冰箱厂却迟迟不供应冰箱,这时如果钢铁公司将电冰箱厂购买钢材的货款收回后也拒绝供应钢材,还明确告之电冰箱厂只有立即供应冰箱,才可能尽快地获得钢铁公司的钢材,这种对抗就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钢铁公司也就跟电冰箱厂向一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倘若此时,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追讨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钢铁公司都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样一来,其结构钢铁公司有可能得不偿失。再比喻某商场曾向某企业购买一批价值为 10 万元的货,该企业收取货款之后却一直不向商场交货,商场多次派人催讨无满意的答复。偏偏事有凑巧,该企业偏偏必须从商场购买价值 15 万元的另外一种货,因为这种货在全省只有该商场一家独家经销。这时,商场有关人员决定,先扣该企业的货款,暂不发货,通知该企业必须履行供应商价值 10 多万元的某种商品的义务,然后商场才将他们所要购买的货物送上门去。如果该企业在向商场履行了之后,掉过头来向商场追讨违约金和请求赔偿损失,商场的决策者们十分气愤,终因敌不住法律的威严,最终只好向企业支付了一笔违约金。

  以上两种情况就属于滥用经济抗衡手段所招致的结果,如果不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使用经济抗衡手段,那么法律上就认为债权人(或讨债人)的行为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故意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必须对此给以制裁。

  不过,在讨债实践当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讨债人或债权人用此手法获得了成功。债务人既及时还了债,也没有追究债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那是因为我国公民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还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利。不少债务人也是这种情况,不知道债务人只要抓住了机会、抓住了事实,同样可以向债权人追讨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这种成功实属侥幸。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强,讨债人和债权人一定要小心把握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去催讨债务的法律界限。不要越雷池,否则,将自食苦果。

  4.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与勘察的生产厂家、其它的经济实体的相互协作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社会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各个经济实体,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的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的仍至于精神的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已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环都不能少,哪一环都不能出现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惩影响其它的环节。比如说,钢铁公司要炼钢必须向它供应铁矿石、煤炭、焦炭、电等,炼出的钢和铁必须依靠运输部门帮助运到那些需要钢和铁的厂家或公司。如果没有厂家需要购买,如果没有铁路、水路、公路运输部门的运输,那么钢铁公司将不可能生存,更谈不上什么发展。再比如,一部文学作品,如果不能发表或不能出版,如果发表的杂志,报刊或出版的书销售不出去,因而没有读者,那么这部作品就等于没有存在,没有生命力,没有影响。总之一句话,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社会成员互相之间谁也离不开了谁,彼此都有制约作用,都能互相约束对方。

  彼此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根据这一特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违约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使付债人“跪着讨债”的被动局面有所改变。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债务人如果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在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讨债人用其它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此办法会显得比较“灵验”。在当前我国的债务实际当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讨债人对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债务人采用这种办法也许最为有效。因为一旦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断了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乃至个体企业的协作关系,很大程度上都等于是断了这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的财路,卡住了他们的脖子,使它们生存都变得极为困难。因此,债务人应尽快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果付债人或债权人中断协作关系的对方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付债人或债权人就得认真考虑、严肃对待了。因为对方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很可能是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受计划法的保护。如果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真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规定必须执行的,讨债人和债权人则无论如何也不能中断同对方的协作关系。举一个现实的例子,攀枝花钢铁公司由于受三角债之累,长时间拖欠攀枝花矿山公司和煤炭部攀枝花矿务局的货款,特别是攀枝花矿务局本身就属于国家政策性亏损企业,资金相当困难,有时连井下的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攀枝花矿务局的经理、书记等人仍然是频繁地找攀钢公司商量,能还多少就还多少欠款以解矿务局急需,决不能采取中断供应攀钢炼铁用煤,因为攀枝花矿务局供应攀钢的煤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矿务局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国家计划。如果攀枝花矿务局中断供应攀钢的煤炭,那么矿务局就将承担违反国家计划法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所以,一旦遇到双方的协作关系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保护的,那么债权人或讨债人就只有想另外的办法达到讨债目的。

  另外,自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之后,国内一些企业冲破了以前的条块了限制,大搞其横向联合经营活动。在诸种联营形式之中,有一种协作型联营,联营的双方或者多方彼此之间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作也是属于这种协作的话,讨债人或债权人也不能采取中断协作的办法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将因违反合同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如果联营的对方或多方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债权人或讨债人可以考虑用这种办法,不过,仍需慎重。因为联营是对大家都有利的,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无疑也将对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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